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须知

  发布时间:2015/4/16 9:28:3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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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3-17 21:09:20    文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须知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申诉),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申诉)权利,现将申请再审(申诉)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申诉)的范围:

    民事: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先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行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先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原审法院作出驳回通知书后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申诉)的期限:

    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刑事: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

    行政: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二年内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需要提交的材料:

    再审申请书(两份)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相应的副本。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纸张,字体规范,不得有彩色加大字体。申请书页面应清洁、简明,内容应围绕案件本身,不应涉及其他内容。

    自然人本人申请再审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近亲属代理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其他人代理再审案件的还需提供社区、单位推荐信,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申请再审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员工代理的,还需提交员工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年度考核备案表复印件。

    民事案件申请人须提交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的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各一份;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须提交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驳回通知书的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法官核对后退还当事人,当事人提交法院的判决、裁定书上不能有涂改、划线、写字的地方。

    申请人须提交证据材料的,准备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一审、二审已经提交过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可自愿提供。(立案窗口只接收纸质证据材料,录音、照片、光盘等试听材料可直接交给该案的承办人员)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一经收取,本院不退回原提交的材料。

再审(申诉)案件立案前调解程序:

    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在提出再审之前,须表达对申请再审的案件是否同意调解。本调解程序是立案前的调解。当事人如同意调解,此案进入立案庭的调解组进行调解;当事人如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直接进入申诉审查庭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对民事再审案件结果是不予受理的、驳回起诉的、或按撤诉处理的,不再进行调解。刑事、行政案件不组织当事人进行立案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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