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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2015/8/6 0:21:04
丁老已书面遗嘱形式将房屋和土地的三分之一赠与其儿丁甲用于结婚,丁甲与彭某结婚后生育六儿一女,因儿女过多,就在原有的土地上又加盖了几间房屋。彭某于1976年病故。1983年因政府拆迁,给丁甲划分了土地,丁甲于1984年用拆迁补偿款和个人存款在划分的土地上盖了两层楼,因丁甲的晚年养老生活全部由丁一夫妇照顾,因此丁甲于2002年通过公证遗嘱(注: 遗嘱内容、我用拆迁补偿款和个人存款盖了现在的房屋,我个人意愿将现有房屋交由丁一,任何人不得干涉)将现有房屋赠与其小儿子丁一继承,2010年丁甲病故。2012年丁一用公证遗嘱将现有房屋过户在自己名下。丁一兄弟姐妹一(原告)于2013年以物权确认共同共有 为诉将丁一(被告)告上法庭,初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均认定涉案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丁甲通过遗嘱公证方式将涉案房屋留于丁一继承系处分了他人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涉案房屋为丁一及丁二、丁三、丁四、丁五、丁六、丁七共同共有。 丁一兄弟姐妹又已 已生效的判决书于2015年另诉,要求在丁一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上填写其六人的姓名,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均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并注明涉案房屋因当事人提起继承诉讼,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属关系或共有份额发生变化,双方可另行申请变更登记。
问题一: 原告是否因先继承而后在确定权属问题?
问题二: 原有房屋加盖是否物权已发生变化?
问题三: 涉案房屋 物已灭失 已转化为钱 此确权一案判决是否正确?
问题四: 即便是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因先确认哪一部分为遗产?
问题五: 若确权一案判决正确是否因由原告提起诉讼继承其母亲的相应份额?
问题六: 房屋填名一案是否因先确定份额后再进行填名?
问题七: 确权一案、填名一案程序是否有误?
您好,这么多问题建议你到当地律师所当面咨询律师比较合适。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5/9/15 10:4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