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家应承担无尸检的责任吗
已回复2011/5/17 12:37:12
患方认可死因时,依法是不需要尸检的,(患方状告A医院违反诊疗常规,延误病情,使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最终死亡。未连同起诉死亡时所在医院B,B开出死亡证明,A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双方协商选择了鉴定部门)。可鉴定部门以无尸检(死因不明,无法得出结论)拒绝鉴定,法院又以患方举证不能(提供不出尸检)驳回起诉。患方该何去何从?若连同告上B,遇到同样问题,B太无辜了。不连同B医院告,患方就要因无尸检败诉吗?这样,又有哪家医院敢接受即将病死的病人,或者接收后,一旦死亡,不管死因明不明确,都要尸检,否则患方就甭打医疗官司了?那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就成了废话,患方相信了第18条,就要承担无尸检的责任,永远别想打医疗官司,有过错的A医院永远都逍遥法外!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体现在哪里呢?
这种情况下必须追加B医院作为被告,因为从理论上和法律上无法完全排除B医院也存在过错责任,你的想法可以了解,但是打官司讲的是证据和法律,A医院肯定还认为是B医院的原因导致患者死亡的,因为B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不一定是正确的,A医院认为自己不愿意为B医院背黑锅。所以你必须追加B医院为被告,如果B医院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这样才可以排除他的法律责任,在法律程序上必须追加B,否则责任无法搞清楚。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5/17 22: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