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
已回复2010/8/6 22:15:37
周律师,刚才看了您的一篇文章,里面有“为尽快实现继承人的利益,最好的办法是被继承人立一份公证遗嘱。这样,继承人可以持公证遗嘱直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说法欠妥。根据目前房管部门的要求,持公证遗嘱也不能办理房产过户,必须持继承公证书才可以。因公证遗嘱也是可以撤销变更的,房管部门无法确定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作为一名公证人员,我们日常的操作是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向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均核实,可以通过信函或面见的方式。有此类问题我们可以再商榷。您可以回复我的邮箱xumin413@126.com
您好,首先感谢你对本网站的热心关注。这里讲的“被继承人立一份公证遗嘱”,也即是平时大家说的到相关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手续,当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证件等,文章里是用简洁的、普通公民能够容易理解的语言告之他们这样一个重要的法律知识。至于你说的“根据目前房管部门的要求,持公证遗嘱也不能办理房产过户,必须持继承公证书才可以。”遗嘱公证书本来就是继承公证书的类型之一,只是为了区别由法定继承而办理的继承公证,这在学理上和法律本身规定上并无不妥,可能是目前操作上的变化,作为公证员,你对公证事务了解的更全面些,最关心的是具体实务操作,所以很细微的东西你也能甄别出来。实际上,这句话主要是说目前房屋管理部门不认可当事人的自书遗嘱,需要进行公证后才予以任何,很明显是不合适的,加大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然后,文章给当事人提个醒,让他们知道这样的信息。当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不是只有遗嘱继承公证书就可以了,还需要提交其他规定的材料。欢迎你给本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8/10 14:4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