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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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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
名誉损失费赔偿 待回复2007/1/23 15:56:48
尊敬的律师:
    前几年,我开了一个专门卖装修材料的门市。由于此地方经营的不好且租赁的房子已经到期,前两个月搬迁到了别的地方。但是,去年11月份有一个外地推销装修用的胶的到门市推销。当时,推销人员放下了1170元的胶,由于胶不一定能卖出,因此门市负责人给推销人员开具了欠条并注明了门市负责人的电话号码,欠条只给了推销人员,门市负责人并未留推销人员的电话(双方约定好了只是负责推销)。如今,一年过去了,推销人员找到门市。看见门市关门了,以为我们是骗子,欠条上注明的电话都没有打,就找到当地的一个律师将门市起诉了。律师找到有关部门与门市取得了联系。但我们并不知道推销人员在找我们,也不曾打过电话,中途我们想告诉他但并没有他的电话。现在,我们知道是什么事情,可是在整个建材市场上,大家认为法律机关来查处我们的门市,影响了我们的声誉。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这个推销人员予以赔偿并公开道歉,问一下,律师能否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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