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致人轻伤不能刑拘吗?
已回复2009/3/31 20:56:06
袁凤娇与耿璐因晾衣縄发生争吵后打架,袁把耿右手小指末节咬掉。经朝阳分局法医鉴定为轻伤。2008年12月19日朝阳区王四营乡派出所立案。2009年1月曾请示法制,因袁借口要做伤鉴未执行,现3个多月过去了,耿璐多次要求派出所按刑事案件的程序往下走,派出所高荣斌警长说要对耿进行治安拘留,而袁因是孕妇,却不能刑拘。要维护被害人耿璐的合法权益,接下来该如何做?
现袁与耿都在王四营乡官庄综合市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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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件属于可调解范围,当然如果达不成一致,受害人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责任。但是,对于孕妇可以取保候审。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4/3 13:5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