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脑的事
已回复2007/5/18 21:53:56
我于2001年3.2日上班骑摩托车,车祸.做手术脾切除.当时为了保命没和单位有争议.现在才知道我那算工伤.不知道从哪入手开始
01年发生的工伤应该适用的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而不是现在的《工伤保险条例》,当时的规定比较苛刻,“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如果属于工伤,企业应在15天内提出申请报告或职工自己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日。所以,你的事情早已经过了法定期限了。当然,你还可以继续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毕竟该权利本身还是存在的,只是希望很小。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5/19 7:5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