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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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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
我的观点是:公司应当继续对谢负责。   已回复2006/8/22 21:33:14
理由是: 一、公司请一个没有装修资质的人装修是错误,在这个错误下发生的一切必须有公司负责; 二、高板凳是公司的,它本身就是个不安全因素,只要这个不安全因素存在,总要有人受到伤害,也就是说,谢的伤害是一种必然结果。   我的观点对吗? 如果说谢要讨回这个公道,该怎么讨?请给予明示和相应的法律支持.  
事发时间: 2005年05月01日 
事发地点: 四川宜宾 
事发经过: 尊敬的周律师:  你好!我有一案例需要向你求教。  我一个朋友,姓谢,在一个农村集镇,是个小商户,平时卖点衣物、布批等小商品为生,有时也给乡亲们打点窗帘。去年一天,谢同镇的一个熟人给他说,他在给一个公司装修办公室,差窗帘,能不能帮他做一下,谢说行嘛!不幸的事情发生了,谢在安装窗帘时由于高板凳断裂,从3米高的地方摔下,造成左脚怀骨粉碎性骨折,公司当时对谢很负责,既给谢治疗、发生活费等,又把谢当公司的雇员向保险公司索赔.最近突然中断了对谢的支持,谢该怎么办?  有四点要向你说明:   一、给公司装修的谢同镇的人没有装修资质;   二、高板凳是公司的;   三、谢最后拿到的钱是窗帘布的钱,没有安装费;   四、谢的伤残是六级。  
律师回复
你的观点是对的.根据劳动部2005年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该公司应该对谢的伤害按照工伤标准予以赔偿,以上意见供参考.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6/8/22 21: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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